上任CBA公司董事长一周年,姚明的新改革方向是FIFA+NBA

2018-07-24 职业体育余伟

上任CBA公司董事长一周年,姚明的新改革方向是FIFA+NBA


2017年2月底,姚明出任中国篮协主席。5个月后的7月20日,他又出任CBA公司董事长。在姚明迎来担任CBA董事长一周年时,CBA公司酝酿出了重大的改革。

 

不久前,懒熊体育得到了两份关于CBA球员标准、注册、转会的股东讨论版文件。经过各俱乐部股东对上述文件的讨论后,CBA又在近日向各俱乐部下发了最新的球员注册及转会规定《试行版》(简称《规定》),以及国内和外籍球员聘用合同标准模板。

 

从“试行”二字可以看出,《规定》即将正式开始实施。不出意外的话,下个月(8月)的CBA公司股东大会,就将对上述文件进行最终表决。

 

长期以来,制约CBA职业化更上一个台阶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球员流动的不规范,比如地方体育局不愿意放人,球员与体育局/俱乐部两败俱伤。


职业联赛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球员、俱乐部、经纪人、青训机构、各地方体育机构等方方面面的利益。球员规范化、市场化的自由流动,需要建立在多个前提之下,包括明确和规范球员、俱乐部、经纪人等多个利益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统一合同标准制式,细化球员所属的合同类型,让合同更加真实地反映球员的价值,令俱乐部的薪资体系更加合理,以及保护球员培养机制,确保其付出获得应有的回报等等。

 

CBA公司即将浮出水面的这一揽子改革计划,正是建立在这样的逻辑之下。

 

鉴于文件太长,懒熊体育从中摘取相对重要的部分,逐条分析解读。


关于球员注册


     •  年度注册代表国内球员的归属权,一名国内球员只能注册一家俱乐部;

     •  国内球员注册期起止时间为每年的8月1日至8月31日;

     •  各俱乐部每个赛季国内球员注册名额为20人,当年选秀球员不占名额,注册截止日前完成租借手 续的球员只占租入俱乐部注册名额;

     •  港澳台球员不得超过2人,不占国内球员名额;

     •  每个俱乐部每个注册期可注册2名当年注册在NBL的国内球员,但该球员须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曾是CBA国内注册球员,或,无CBA注册经历但注册当年参加CBA选秀并被选中;

     •  CBA联赛常规赛第一轮比赛当日上午10:00前为季前注册期,俱乐部在季前注册期可以申请更换已完备注册手续的外籍球员,每家俱乐部限更换2人次。季前注册期没有使用的更换次数不带入常规赛注册期。

 

解读:规定注册球员年龄、数量、注册时间、球员归属权等基本的规则。其中,有关NBL的条款,系试行版本新增内容,讨论版本并未涉及。此举是为建立CBA与NBL之间的球员流动机制,给参加过CBA选秀的NBL球员开辟上升通道,同时也在执行中让拥有更高选秀顺位的CBA中下游球队拥有优先选择权。


关于自行培养球员的认定

 

     •  除了俱乐部青年队符合条件的球员,各地方体育系统部门单位相关的球员也获得了按条件被认定为俱乐部自行培养球员的机会,比如上述部门编制内球员,或者与上述单位签订了试训、聘用合同的球员(注册CBA仍在合同有效期内且合同期限累计不小于2年)或代表其参加过全运会预决赛等等;

 

解读:由于新规涉及“培养费”条款,因此对于俱乐部自行培养球员要有一个更加明确的认定。


关于合同分类


上任CBA公司董事长一周年,姚明的新改革方向是FIFA+NBA

 

另外,所有国内和外籍球员,未来和俱乐部签订的合同都将按照CBA联赛统一的模板进行合同签约。

 

解读:统一和规范合同,进一步细化球员合同类型,让球员流动具备更好的可参照性和“等价”关系,为俱乐部合理分配建立薪酬体系和分配薪资空间建立前提条件。

 

关于转会和租借


     •  允许球员在合同未到期时转会;

     •  未经所属俱乐部书面同意,在合同期内,国内球员及其经纪人、关联人员不得以转会为目的与其他俱乐部接触;

     •  国内球员自签订A类合同起至22岁期间,俱乐部须满足该球员报名一定赛季和一定数量的CBA常规赛或CBA预备队比赛的要求,否则该球员可向CBA公司申请终止合同并成为自由球员;

     •  允许球员合同未到期时,租借至其他俱乐部;

     •  租借期不得超过合同期限;

     •  租借期限由双方俱乐部协商,《租借协议》作为标准合同附件;

     •  被租借的球员薪资标准不得低于原合同薪资标准(是否含奖金有待讨论);

     •  注册截止日前完成租借手续的球员只占租入俱乐部注册名额。

 

解读:规范转会条件、经纪人及操作方式,以确保在规定实行过程中,由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同时,保证A类合同年轻球员的出场次数和时间,类似足协“U23条款”的另一种模式,看得出核心是为了年轻球员有更好的成长空间,但具体实行起来会怎么样,还难下结论。


关于培养费

 

     •  培养费是指俱乐部与国内球员合同期内转会或合同到期后,新俱乐部向原俱乐部支付的补偿;

     •  收取培养费的规定,自2017-2018赛季CBA联赛官方最后一场比赛后开始执行,支付时间为签订聘用合同当日;

     •  培养金额为球员合同期的年平均工资,特殊规定除外;

     •  个人、学校不得收取培养费;

     •  A类新秀合同球员须向培养机构支付培养费。其中,被原培养俱乐部放弃注册,参加选秀被其他俱乐部选中的球员,培养费金额为年平均工资40%;

     •  大学生球员参加选秀被选中无需支付培养费,但是上大学前被认定为俱乐部自行培养球员,如果该球员毕业后俱乐部同意参加选秀,一旦选中,签约俱乐部须一次性支付14-18岁培养费,培养费金额为年平均工资40%;

     •  球员每次合同期满,被其他俱乐部聘用的,上一次聘用的俱乐部,可以要求(也可不要求)新签俱乐部支付培养费;

     •  俱乐部注册其他联赛(如NBL)输送的球员,社会机构培养的球员,需支付培养费;

     •  俱乐部注册34岁以上球员,无需支付培养费。

 

解读:更加细化培养费体系,保护青训成果,新规让有能力为联赛输送更多优秀球员的俱乐部得到相应的回报,刺激各队在青训及人才选拔上投入更大的力量。


关于肖像权


     •  集体肖像权(三人及以上)属于俱乐部和CBA公司;

     •  个人肖像权属于球员个人,当然,围绕着个人肖像权而展开的商业开发,需向CBA公司报备;

     •  当俱乐部、中国篮协和CBA公司仅以推广宣传CBA联赛为目的时,球员必须无偿授权让渡肖像权。


解读:肖像权是球员商业权益当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更加明确球员个人肖像权、集体肖像权以及无偿让渡肖像权的界限,避免商业纠纷。


关于经纪人

 

      •  经纪人的佣金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经纪费不得高于合同总金额的10%;

 

解读:在此之前,中国篮协曾经出台过《中国篮球协会经纪人管理办法》(试行)。最新的CBA球员注册及转会规定,又进一步规定了经纪人抽取佣金的比例。在对CBA球员经纪人的管理和约束上,后一份文件算是对前者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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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主席希望能把CBA联赛带向更高水平


关于工资帽

 

     •  跟据此前讨论的方案,CBA公司将在2020-21赛季着手制定CBA联赛工资帽实施细则。

 

解读:NBA的工资帽与联盟前一年的总收入挂钩,即从中取一定比例平均分配给各球队,作为工资帽。薪资超过工资帽的俱乐部,要签约球员只能使用特例,而超过奢侈税线则要交税。


体育赛场是讲究规则的公平之地。公平至少应该体现在三个方面:竞赛公平、社会公平和财务公平。


财务公平要求各职业俱乐部在管理监督者规定的财务规则下开展运营,规范俱乐部财务行为,控制赤字。


以NBA为代表的北美四大体育联盟,之所以长盛不衰,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选秀制度、工资帽、奢侈税等制度设计,能够相对保证各队财务上的公平,避免贫富悬殊。

 

FIFA+NBA模式结合,能否推动CBA联赛职业化

 

CBA联赛市场化和职业化的一个重大的阻碍就在于无法实现球员更规范化的自由流动。

 

在《规定》出台前,中国球员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完全自由球员,即和任何地方体育局均无人事关系的球员,比如出身CUBA韩德君,分别从NBA、NCAA回来的孙悦、张兆旭等。体制外球员所处的环境是市场,可以与俱乐部自由谈判合同,合同到期便可自由转会,届时其他俱乐部可以直接高薪挖人。

 

还有一类是体制内球员,这一类在联赛占据大多数,只要人事关系还在当地体育局,要想转会,就必须得到体育局的一纸批文。如果“体育局不放人”,球员想自由转会几乎不可能。


正是因为并非完全市场化,一些体制内的球员为了自由转会不惜采取特别的方式。


当年江苏队吴楠因为不满薪资待遇,要求转会遭俱乐部拒绝后,愤然休赛,最终在停赛两年后才赢得自由身,转会四川队。但不是每一个体制内球员都能通过这一方式完成转会,当年杨力和吴楠一同闹转会,但在被迫休战一年后,重回江苏队。

  

2007年,因不满北京队提供的薪水,巴特尔向俱乐部提出先去美国疗伤,后到欧洲打球的请求,成功“骗”得北京队的批准。


但事实上,巴特尔并未前往欧洲发展,而是在休赛一年后加盟新疆队,并获得高额薪水。当年北京队另一名球员买尔丹,因上场机会不多,决定“退役”回家当公务员。但在离开北京队后不久,买尔丹现身新疆队训练场地,并最终签约征战当年CBA。

 

举上述几个例子,是想说明,这种非市场化的自由转会制度,影响了CBA联赛的职业化。


转会费、俱乐部培养球员认定、培养费、工资帽、球员合同分类,CBA公司推行的这一揽子改革方案,并不是完全照搬NBA,更像是将国际足联(FIFA)治下的自由转会制度和以NBA为代表的北美职业联盟治理方式相结合的机制。


从长远目标来看,这种FIFA+NBA结合的制度,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俱乐部和球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CBA球员更规范化的自由流动机制,促进球队财务健康化,推进CBA联赛的职业化,同时,鼓励俱乐部培养年轻球员,为中国篮球储备人才。


改革的出发点和方向均值得称赞。不过,改革势必会触动部分人的利益,也会成为制度推行过程遇到的挑战。

比如,如何确保培养费的落实。


在国际足联对全球足球运动的管理体系,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是维系大量青训机构生存的重要经济来源。但中国足球青训机构都并没有享受到多少这两项费用带来的收入。


2017年7月,16家中超俱乐部有13家被中国足协职业联赛理事会执行局点名,要求支付拖欠费用。后来各家被点名俱乐部均公告解释已经支付。这里的费用就是指的国际足联要求支付的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费用。


未来,CBA球员的补偿费用,如何能够确保落到实处,同样需要CBA公司有更完整的解决方案。再比如,如何避免阴阳合同,如何明确工资帽等一系列薪资管理规定的确定标准。


还有,4年后CBA联赛如果扩军,如何扩军。如果扩军,新球队的球员如何流动,CBA、NBL合同如何对接,以及未来如果推行工资帽,外援薪资是否占薪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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