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栏:谁予“归化”?归化球员更换协会合规分析

2019-03-12 职业体育懒小熊

本文作者:蔡果律师 (金茂律师事务所,国际法与体育产业组)


法律专栏:谁予“归化”?归化球员更换协会合规分析

▲侯永永(图片来源:北京中赫国安俱乐部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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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可(图片来源:北京中赫国安俱乐部官方网站)


近日 ,有关“归化球员”的热议一度占据各大体育媒体头条。2019年新年伊始,北京中赫国安俱乐部接连引进侯永永(John Hou Sæter,原籍挪威)、李可(Nicolas Yennaris,原籍英国),并为两人申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根据中赫国安俱乐部公告,“侯永永和李可在所有手续完成之后,将成为中国首批归化球员”。【1】中文语境、中国法项下的的“归化”,即外籍人士放弃其本国国籍以获得中国国籍(因为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 满足条件的归化球员被寄予厚望作为国足一员征战亚洲杯乃至世界杯等国际比赛。日本、卡塔尔等国均有通过归化球员增强其国足实力的经验。据悉,鲁能、恒大、申花等俱乐部也正积极尝试归化条件适合的外籍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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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永永晒护照(图片来源:足球报官方微博)


2019年2月,侯永永取得中国护照,成为我国历史上首位归化球员,并于2019年2月23日举办的中国足协超级杯代表国安首次出场。


归化目的是很明确的 – 以俱乐部为载体,为国足提供高水平运动员。因此,潜在归化目标是否具备代表国足的资格是至关重要的因素。也正是出于对此关键资格问题的关切,有从业者指出侯永永曾代表其原籍挪威出场欧足联U-17足球锦标赛预选赛,根据现行规则,极可能无资格代表中国国足,【2】一时引起议论纷纷。无独有偶,评论者们也发现恒大归化目标罗伯特·萧初(RobertoSiucho Neira,原籍秘鲁)、鲁能归化目标德尔加多(原籍葡萄牙)也极可能因类似原因(曾作为原籍国青队一员出场正式国际比赛)丧失代表中国国足的资格。关注足球的媒体对上述资格问题纷纷发表专家专栏,对国际足联相关规则的理解各执己见。


归化球员是否具备国足资格,关键在于对《国际足联章程适用规则》(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Statutes, 以下称“《适用规则》”)第5-8条的理解与运用。针对网络上的不同解读与争论,本文旨在从法律专业视角对《适用规则》进行理解和阐释,为从业者(特别是归化球员的实践者、运作者)建议可行的考察方案,并结合已有定论的实例对上述方案进行检验。


一、国际足联规则分析


有关“归化球员”的规则是在《国际足联章程适用规则》(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Statute, 以下称“《适用规则》”)第5-8条确定的。


(i)《适用规则》第5条: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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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规则》第 5条确定了大原则 – 球员只有在获得永久国籍(且该国籍不是以居住为要件)的情形下才能代表该国国家队出赛(《适用规则》第 5条(1)款 );如果球员已经代表一国协会在任何类别、任何种类的正式足球比赛(Official Competition)【3】中出场,则该球员不能再代表另一国协会出战国际比赛(《适用规则》第 5条(2)款)。《适用规则》第5条(2)款是具备“否定”因素的原则 – 一旦球员有《适用规则》第5条(2)款情形,除非满足《适用规则》第8条(1)款项下两个条件,该球员将不具备转换协会的资格,也即不具备代表新协会出战国际比赛的资格。


(ii)《适用规则》第7条:新获国籍球员的换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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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2)款的“否定”原则同时作用于《适用规则》第7条,即“新获国籍”球员的资格问题。在第7条项下,一旦球员曾有第5条(2)款代表一国协会在正式(国际)足球比赛中出场的情形,该球员即丧失代表新获籍国家的资格(满足第8条(1)款项下条件并得以改变协会者例外)。此外,该新获国籍球员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才能为新协会效力:(a)本人在该新协会领土上出生;(b)本人生父或生母在该新协会领土上出生;(c)本人祖父或祖母在该新协会领土上出生;(d)本人在年满18周岁后在新协会领土上连续居住满五年。


上述“领土”(territory)均以协会区分,例如中国大陆、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为三个独立的足球协会,因此,有意代表中国国家队的外籍球员,除获得中国国籍外,需满足本人(或生父母、祖父母)出生在中国大陆或本人在年满18周岁后居住中国大陆满五年的条件。此外,《适用规则》第7条的限制条件仅适用于通过“新获国籍”改变代表协会的球员 – 如果球员本身具有多国籍,其申请改变所代表的协会不受第7条四个条件限制。


(iii)《适用规则》第6条:一籍多会球员的代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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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规则》第 6条对“一个国籍,多个协会代表资格”(以下简称“一籍多会”,例如持英国护照的球员理论上同时具备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四个协会代表资格)进行阐释。【4】在一籍多会情形下,球员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能代表特定协会进行国际比赛:(a)本人在该协会领土内出生;(b)生父或生母在该协会领土内出生;(c)祖父或祖母在该协会领土内出生;(d)他(在代表该协会出战国际比赛前)已在该协会领土内连续居住满两年。根据《适用规则》第 6条(2)款,相关协会可协议免除上述第(d)项条件或延长居住年限规定,但协议需经国际足联理事会批准。《适用规则》第 6条主要处理的是英国等联合王国或有海外属地国家的球员资格问题,与我国关系不大,故不在此做重点分析。 


(iv)《适用规则》第8条:更改足球协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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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适用规则》第5-7条可得知,单一国籍球员根本不具备为其国籍以外协会代表队效力的资格;仅三类球员在理论上可能为多于一个协会代表队效力:(1)多国籍球员(a player who has more than onenationality);(2)满足《适用规则》第7条列举条件之一的新获国籍球员(a player who acquires a new nationality)以及(3)“一籍多会”球员(a player who is eligible to playfor several representative teams due to nationality)。如上述三类球员有意改变其所代表的足球协会,《适用规则》第8条(1)款规定在满足下列条件前提下有一次机会向国际足联申请改变其在国际比赛中所代表的协会: (a) 球员尚未代表现协会出场“A”类正式国际比赛;【5】若已代表现协会出场非“A”类正式国际比赛(如欧足联U17足球锦标赛),则必须在出场该非“A”类正式赛事时已经拥有新协会对应的国籍;(b)换会成功后,他将不代表新协会出场已代表现协会踢过的比赛。


二、 基于《国际足联章程适用规则》的考察步骤


根据《适用规则》第8条(1)款,已代表现协会出战“A”类正式国际比赛的球员不能换协会。[6]如果归化球员的动因是为了使其具备资格代表获籍国国足,则此类已出战过“A”类正式国际比赛的球员将不在考虑之列;在尚未代表现协会出场“A”类正式国际比赛的球员当中,还应进行以下论证(以外籍归化中国籍为例):


(1)该球员是否满足《适用规则》第7条列举条件之一(a)本人在中国大陆出生;(b)生父或生母在中国大陆出生;(c)祖父或祖母在中国大陆出生;(d)本人在年满18周岁后在中国大陆连续居住满五年?若答案为否,则丧失改变协会的资格;如满足上述四个条件之一,则进一步考察 –


(2)该球员是否已代表其现在协会出场正式国际比赛? 若答案为否,则可以申请改变协会(一次),“归化”该球员有潜力代表国足;若该球员已经代表其现协会出场正式国际比赛,则应进一步考察–


(3)该球员在代表其现有协会出战正式国际比赛时,是否已具备欲代表(新)协会的国籍? 若答案为否,则丧失改变协会的资格;若答案为“是”,则“归化”可行。


事实上,由于我国不承认双重/多国籍,欲归化的海外球员基本上不具备在代表外国出场正式国际比赛时具备中国国籍的可能性。因此,若对上述第(2)个问题的答案为“是”(即该球员已代表其现在协会出场正式国际比赛),基本可以判断归化后,在现行规则框架内,其无可能代表国足征战国际比赛。


三、以实例论证考察步骤


以下选摘部分球员实例,以论证本文在第二部分建议的考察步骤(因这部分球员具备多国籍,不属于“新获国籍”情形,因此不考虑《适用规则》第7条的限制): 


法律专栏:谁予“归化”?归化球员更换协会合规分析


从上述已有定论的归化案例可得,按照本文在第二部分建议的考察步骤所得出的结果和国际足联的决定一致,因此该步骤是具备可行性与准确度的。


四、侯永永、李可案例分析


如果按照本文在第二部分建议的考察步骤论证侯永永和李可代表国足的可能性,得出的结论是什么?


(1)考察侯永永是否满足《适用规则》第7条列举条件之一。


其生母/祖父母在中国大陆出生,因此满足条件,继续考察 –


(2)侯永永是否已代表原协会(挪威足协)出场正式国际比赛?


侯永永于2014年曾代表挪威参加UEFAEuropean Under-17 Championship qualification   (欧足联U-17足球锦标赛预选赛),【8】出场时间共约450分钟。欧足联U-17足球锦标赛是非“A”类正式国际比赛,可进一步考察 –


(3)侯永永在2014代表挪威足协出场欧足联U-17足球锦标赛预选赛,是否已具备中国国籍?


根据目前公开的资料,侯永永在2014年代表挪威参加欧足联U-17足球锦标赛时不具备中国国籍。因此,在现行《适用规则》项下(且参考Fernando Francisco Reges的类似案例),国际足联极有可能不予批准侯永永从挪威足协变更为中国足协的申请。


在李可的案例中,球员李可满足《适用规则》第7条所列条件之一(外祖父祖母在中国出生),但尚未查到其代表英格兰出场正式国际比赛的公开资料(其代表英格兰出场场次为友谊赛,不是国际足联章程所定义的“正式比赛”)。因此,李可在考察步骤的第二项答案为“否”,根据现行《适用规则》可以变更协会(一次)。


五、小结


在某些分析文章中,以“后裔球员”(侯永永、李可等具有华裔血统的球员)区分“归化球员”(不具有华裔血统,通过加入中国籍且居住中国大陆满五年的方式满足规定的球员),认为“后裔球员”适用所谓的“Granny Rule”(即《适用规则》第8条(1)款项下有关祖父母出生地的规定),限制比“归化球员”更宽松,更容易归化。类似的解读是不符合《适用规则》的 – 在规则层面,不存在“后裔球员”的定义,所谓“Granny Rule”也只是通用的代称,不具备严格的法律意义,也没有奇效。最靠谱的考察方式,是基于规则,严格从规则出发。只有对规则熟练、严谨掌握,才可能在某些场景下发现规则内的解释空间,并创造性地合理运用。如此据理力争,才可能受到管理者、决定者(以归化为例,管理者为国际足联)的尊重,在疑难案件中为客户争取,以助其达到其合理目的。


[1]北京中赫国安俱乐部官方公告《侯永永、李可、邹德海正式加盟北京中赫国安》,2019年1月31日,见http://www.fcguoan.com/article.php?id=549。据新浪网报道, 侯永永已于2019年2月取得了中国护照,见http://sports.sina.com.cn/china/j/2019-02-14/doc-ihrfqzka5630764.shtml。

[2]德国转会市场网朱艺,2019年2月14日微博。

[3]正式足球比赛(Official Competition)是由《国际足联章程》定义的,即由国际足联或各洲际联合会组织的比赛,非“友好赛”。

[4]更多的例子可见https://www.goal.com/en/news/fifa-national-team-eligibility-rules-players-who-have/1hndiedxd2d4h1jfved27pg4go,如丹麦、法国、荷兰、新西兰等。

[5]“A”类国际比赛(International “A” Match)由《国际比赛规则》(Regulations Governing International Matches)定义,指比赛双方均派出其一线队的比赛,也即不受年龄限制的比赛。

[6]例外是《适用规则》第8条(2)款项下的情况,即球员在非自愿的情况下因政府决定永久丧失国籍。本文不对此极其特殊情况详加讨论。

[7]国际足联认为,Fernando Francisco Reges在代表巴西参加20岁以下世界杯预选赛时,按照国际足联规则尚未取得葡萄牙国籍(“FIFA considered that the player did not hold Portuguese nationalitywhen he played for Brazil in the U20 World Cup qualifiers, as required byfederation regulations”),https://www.goal.com/en-au/news/4034/world-cup/2014/05/03/4791359/fernando-denied-clearance-to-play-for-portugal.

[8]https://www.transfermarkt.com/john-hou-saeter/nationalmannschaft/spieler/323446/hauptwettbewerb/U17Q/verein_id/26471. 


延展阅读:


关于“归化”的规划 | 颜强专栏


中国归化球员要如何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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