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等八部委发文,促进和规范青少年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

2020-06-17 场外丁梦垚

国家体育总局等八部委发文,促进和规范青少年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


6月11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


《意见》明确要求:各级体育部门和单项体育协会要进一步完善政策,优化发展环境,大力支持民办非营利性社会体育俱乐部和面向青少年的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重点引导、扶持依托社区、企事业单位、体育场馆举办民办非营利性社会体育俱乐部和面向青少年的社会体育俱乐部;要推动落实国家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项财税优惠政策,同等享受小微企业相关政策待遇,切实减轻社会体育俱乐部负担;将建立社会体育俱乐部评级制度;社会体育俱乐部信用记录;加强对社会体育俱乐部教练的管理,建立个人档案;鼓励体育教练员、退役运动员兴办社会体育俱乐部。


此外,《意见》还提到,各级体育部门要通过购买服务、资金补贴等方式引导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面向社会体育俱乐部的赛事活动,要构建社会化和网络化的青少年体育冬夏令营体系,积极引导社会体育俱乐部举办冬夏令营;要加强社会体育俱乐部收费监管,严格预付费管理。社会体育俱乐部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意见》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二、全面支持发展


(四)开展水平评价。各级体育部门和单项体育协会要密切配合,建立社会体育俱乐部评级制度,研究具体标准和细则,对社会体育俱乐部的资质、信用、场地、赛事、服务等状况开展综合评价,方便群众更有针对性地参加社会体育俱乐部活动。


(五)加强师资建设。各级体育部门和单项体育协会要加强对社会体育俱乐部教练的管理,建立个人档案,制定行业规范,开展水平评价,量化专业标准,完善培训制度,注重师德建设,促进社会体育俱乐部教练和师资水平提升。聘用外籍教练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做好外籍教练资质转换认证工作。鼓励体育教练员、退役运动员兴办社会体育俱乐部。


(六)保障场地设施。鼓励支持社会体育俱乐部依托经营性体育场所、体校、学校、公共体育场馆、运动训练基地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体育设施等,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和体育项目培训,为群众就近就便安全科学健身提供服务。各级体育部门应当出台具体举措,促进接受补贴的大型体育场馆以及其他各类公共体育设施优先优惠向社会体育俱乐部开放。


(七)丰富赛事活动。各级体育部门要通过购买服务、资金补贴等方式引导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面向社会体育俱乐部的赛事活动,丰富赛事活动供给,构建社会体育俱乐部赛事活动体系。各级体育部门和单项体育协会要畅通社会体育俱乐部参与各种体育赛事活动的渠道,建立面向社会体育俱乐部的竞赛制度。要完善体育赛事活动标准,提升赛事活动水平,打造一批社会精品赛事活动,形成品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构建社会化和网络化的青少年体育冬夏令营体系,积极引导社会体育俱乐部举办冬夏令营


三、突出发展重点


(九)优化发展环境。各级体育部门和单项体育协会要进一步完善政策,优化发展环境,大力支持民办非营利性社会体育俱乐部和面向青少年的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重点引导、扶持依托社区、企事业单位、体育场馆举办民办非营利性社会体育俱乐部和面向青少年的社会体育俱乐部。各级体育部门应当将由政府举办并适宜由社会体育俱乐部承担的体育赛事、训练、培训等服务事项纳入指导性目录,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遴选机制、监督机制、激励和约束机制等,推动社会体育俱乐部承担政府购买服务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要推动落实国家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项财税优惠政策,同等享受小微企业相关政策待遇,切实减轻社会体育俱乐部负担。


四、规范培训行为


(十四)严格收费管理。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社会体育俱乐部收费监管,严格预付费管理。社会体育俱乐部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应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五、强化监督管理


(十六)明确责任分工。


体育部门应加强社会体育俱乐部规范有序发展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相关标准、运行规范。


教育部门应健全学校与社会体育俱乐部的沟通合作机制,深化体教融合,形成工作合力。


民政部门应依法对民办非营利性社会体育俱乐部履行登记管理职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对社会体育俱乐部的登记、价格、广告宣传、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食品安全等方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社会体育俱乐部所依托体育场地设施及赛事活动的安全、卫生和消防工作等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对社会体育俱乐部规范有序发展的监管责任。


(十七)加强行业自律。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业务标准、行业规范,提升社会体育俱乐部规范化运营水平。要制定运动项目培训标准,包括开展培训的基本场地设施条件、培训师资要求、培训课程设置等,并通过协会官方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培训标准的,给予指导并帮助整改。


(十九)完善信用机制。地方各级体育部门应当做好社会体育俱乐部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收集、信用状况评估、服务质量检查、信息汇总上报等工作。社会体育俱乐部信用记录应当统一纳入全国或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涉企相关记录同步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地方各级体育部门应当会同当地政府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健全跨地区跨行业信用惩戒联动机制,根据社会体育俱乐部违法失信程度的不同,依法采取列入黑名单、降低信用评价等级等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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