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律师戎朝专栏:《人民的名义》遭盗播,背后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2017-04-18 观点戎朝

体育律师戎朝专栏:《人民的名义》遭盗播,背后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人民的名义》讲述的是反腐天团与“位高权重”的贪腐分子之间斗智斗勇的故事。该剧作为“史上最大尺度反腐剧”,目前正在各大平台热播,圈粉无数,然而近期网络上开始出现大量传播、售卖盗版《人民的名义》全集的情况。


该剧官博于4月13日发出一份“打击网络侵权盗播的媒体联合声明”。


声明如下图:


体育律师戎朝专栏:《人民的名义》遭盗播,背后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对于该剧是如何泄露的,有关业内人士猜测:途径一:影视剧流通环节中出现了问题,由于影视剧流通环节众多,泄露的途径也很多,送有关部门审查,送给电视台审片,后期机房制作返回的样带,都是有机会泄露片源的;途径二:全集资源泄露也可能和视频网站有关,已购买版权的视频网站内可能存在漏洞。目前泄露的视频中不仅标注着“送审样片”字样,连“计时功能”也未被处理,显然是在影视剧流通环节中泄露的,希望公安部门尽快查明事实。


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讲讲这一“泄露”事件中,泄露者、销售者、网络平台,以及观看未播出片源的吃瓜群众们是否触犯刑法,违反法律,应承担何法律责任,试做一下分析。


一、泄露者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泄露者构成民事侵权毫无疑问,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那么其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一)假设送审片源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泄露行为可能涉嫌玩忽职守罪。在影视剧送审环节中参与的有关部门显然属于国家机关,也即相应的工作人员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构成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严重的玩忽职守行为,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应该履行职责,但不履行其职责。这种情形主要表现为不作为:一是擅离职守,行为人违反职守中关于时间和空间的明确要求,在特定时间里擅自离开职责所要求的特定场所,以致没有履行其职务,如司法人员在监管在押人员过程中,擅自离开监管在押人员的现场等;二是未履行职守,即行为人虽然在工作岗位,但没有履行法定的职责,按法定的职责行事,如司法人员在看押罪犯时,擅自放弃看押职责或拒绝履行看押职责等。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应该且能够履行职责,但不严肃认真地对待其职务,以致错误地履行了职守,主要表现为履行职责不尽心、不得力、不认真、马马虎虎、粗心大意、草率从事、敷衍搪塞等。


(2)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这是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又一个客观方面的要件,只有第一个方面的客观要件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行为,但没有这一后果要件也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对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主要指:①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③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④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⑤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⑥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⑦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⑧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节之一的。


显然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属于故意的话,那么泄露送审片源,其行为特征与玩忽职守非常相似,对于送审的片源,只有审查的权限,且众所周知应当保密。


但是,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利用职权故意泄露片源的话,虽然不敢想象,但若证据足以证明这一点的话,则可以考虑一下滥用职权罪了。


(二)假设送审片源是制片方或是其他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的。


1.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显然泄露行为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对于法条中复制发行的理解,根据《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


那么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是否属于该条的复制发行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十三关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问题,由于信息网络传播速度之快,传播面之广,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该条解读可知,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亦属于“复制发行”的行为,这一点恐怕和民事法律的定义并不相同,且可能构成其他严重情节。


另外,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要求以营利为目的,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十的相关解释,除了销售外,刊登收费广告、收取会员注册费、捆绑第三方作品收费等牟利的情形,均属于“以营利为目的”。


可见泄露者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复制发行泄露片源的,即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需承担相关刑事法律责任。


2.侵犯商业秘密罪


未播出的片源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呢?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应当包括四个构成要件:①即不为公众所知悉;②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③具有实用性;④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对于构成要件①,未播出的片源显然不为公众所知悉。对于构成要件②,权利人通过授权平台播放的方式获得经济利益。对于构成要件③,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运用商业秘密可以为所有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具有确定的实用性,是实现商业秘密价值性的必然要求。一项商业秘密必须能够用于制造或者使用才能为其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电视剧是商业作品,其高清片源的实用性一目了然。


而且实践中,公司一般会和员工签订相应的保密协议,泄露样片的行为违反了相应的保密协议,可根据保密协议追究相应泄露者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处于保密状态的、极具商业价值的、未发表之部分作品的泄露行为看起来有点存在侵犯著作权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竞合,若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之要件,则可以考虑使用侵犯商业秘密罪。


二、销售者


人民的名义全集片源一出,便有人借此营利,在淘宝、闲鱼等平台上售卖全集资源,通过发送链接,共享网盘等方式交付全集片源。根据上述分析可知,显然销售者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其构成民事侵权的同时,亦符合我国《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定,显然是构成刑事犯罪,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三、网络平台


网络平台作为内容提供者,向公众提供泄露的视频,这一行为与销售者行为的性质并无任何区别,在构成直接民事侵权的同时,亦涉及侵犯著作权罪。


还有另一种,即提供服务的网络平台,对于此类平台,我们知道其常常使用“避风港原则”作为抗辩理由,从而免于承担法律责任,“避风港原则”体现在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中。


那么在这一“泄露事件”中,这一原则是否好使呢?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后半句: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这即是“红旗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


对于明知或应知所链接的作品侵权的,大家都知道电影是有一段时间的上映期,假设在上映期间,有平台播出相应电影,显然是侵权的盗版,作为平台其注意意义是相对高的,此时平台属于明知或应知链接作品是侵权的,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同理,《人民的名义》正在热播,对于提供未播出片源的链接,显然是侵权的盗版,相应平台的注意义务极高,对于提供未播出片源的链接应及时断开,否则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另外,《人民的名义》泄露的是送审视频,上文也曾提及,相应视频上标注着“送审样片”字样,“送审样片”这四个字显然就是“我是盗版”的意思,很显然是侵权视频,那么网络平台就无法使用“避风港原则”进行抗辩,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四、观看者


对于观看者而言,是否构成侵权呢?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由上述条款可知,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关键词在于他人已经发表。此处的他人已经发表是否包括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非法发表,法律并未明确,小编只能说观看请谨慎,盗版有风险!当然从维权成本,诉讼策略等方面考虑,个人作为观看者被诉侵权的可能性是极低的。观看行为构成侵权都有待商榷,构成犯罪更是难上加难。


当然如果观看者不仅是观看者,起到了传播者的角色,传播盗版链接是构成侵权无疑的。


《人民的名义》作为一部良心剧,深受观众的喜爱,然而不法分子的行为,损害的不仅仅是版权方、合作方的权益,更加侵害的是广大观众的权益,希望这一泄露事件能够尽快解决,给人民一个交代。



作者简介:戎朝律师,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超电视转播权项目(即中超80亿项目)主办律师,上海市第四届优秀青年律师;曾任上海市第九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上海市静安区律工委委员、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等,是多年全国级别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的主办律师。


经典案例包括:2016-2020年中超联赛电视公共信号制作及版权合作伙伴的项目主办律师律师(即中超80亿项目),中超联赛直播侵权案、2008年北京奥运圣火耀珠峰盗播案、全国首例音乐P2P案件(Kuro案)等的主办律师。  



声明: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懒熊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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